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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企业合作委员会章程

】【打印】【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 2011-10-1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企业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以下简称为“学会”)与企业的合作,在学会和企业之间构建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共同探索中国高等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律,促进学会各会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遇,推动高校与企业在信息化应用领域的产学研合作与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内外企业、企业集团或相关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企业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学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人才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科技咨询与技术研讨服务,向成员单位提供学会及会员学校的科研成果信息,推动企业和学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学会通过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与研究开发需求,获取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信息,争取企业对学会的支持,促进学会快速有序发展,推动高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合作委员会是学会的下属机构,负责学会与企业合作相关事宜,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企业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批并发布学会与企业合作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加入企业合作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申请加入企业合作委员会的程序为:企业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企业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提供企业基本资料,经学会秘书处初审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企业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学会为成员单位颁发证书。

第八条    成员单位需确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合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并指定一位负责具体联络工作的联系人。根据工作需要,联系人应及时保持与学会秘书处的联系,成员单位变更成员代表或联系人时,应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专题学术研讨会等各类学术会议。

第十条    成员单位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权获得学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资源。

第十二条     在成果转让方面,优先考虑成员单位的需要。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遵守学会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不得利用企业合作委员会名义用于超出学会规定范围的活动,避免给学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按时缴纳年费,连续两年不缴纳年费的企业自动失去成员单位资格。
 

第五章    服务与合作

第十六条     学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和学会会员之间的技术研讨会,帮助成员单位了解高等教育信息化的现状和学会会员的需求,促进成员单位和学会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学会利用拥有的知识、技术、成果与信息资源,组织学会会员学校的著名专家教授为成员单位在高等教育信息化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专家到成员单位进行交流访问。

第十八条     学会根据成员单位关注的热点技术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并为成员单位联系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有关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学会与成员单位合作举办会议,学会作为会议的主办方,成员单位具体承办会议。成员单位以学会名义或学会企业合作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须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每年应交纳年费,标准为2万元人民币/年。

第二十一条  学会组织为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与培训、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由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成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信息化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

2011年7月21日 发布